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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5 11:42:48 被阅览数:2786 来源:党政办公室

 





湄职院办〔20202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20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莆田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莆田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湄洲湾职业技术学校、莆田卫生学校、莆田技工学校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宾、港澳台同胞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全院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全院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接待范围

    第五条 经学院批准,邀请来院参观、交流的外宾及港澳台同胞,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条 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院视察、检查工作,由院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学院办公室安排。

    第七条 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重要人士来院考察调研、交流指导,由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需要院领导出面接待的,具体事宜由学院办公室安排。

    第八条 其他来院进行专项检查、调研访问、评估验收、合作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邀请的来宾、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或其他教学科研活动的,由承接单位安排。

    第九条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三、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和私人会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不准利用各种开会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上级领导来院检查工作时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院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本院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院内餐厅。需到院外接待的,按接待单指定的酒店接待。

(一)原则上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只能接待一次。

(二)根据莆田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学院公务接待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目前执行以下接待标准:主宾为司厅级干部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餐150元;主宾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40元。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来访者因工作需要安排日常工作便餐的,业务部门填写《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附件2),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向办公室领取自助餐《就餐券》,凭《就餐券》到学院教工食堂就餐。自助餐标准:早餐5元,午餐及晚餐15元,不安排酒水。

每月初,教工食堂应及时编制上个月接待情况汇总表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凭《公务接待审批单》、《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和《就餐券》等凭证按规定程序向财务科结算。

(三)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接待中需要领导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可安排多名院领导参加接待,一般接待活动原则上由一名院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避免多头、多次陪餐。由各部门、各院系承担接待的重要客人(副厅级以上及知名专家学者),需要向学院报告,由办公室协调安排院领导参加。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四)同城同院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五)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六)涉外接待标准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等规定实行。

四、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分工负责,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的院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学院所有公务接待均须提供公函(公函指上级部门检查通知文件、派出单位公函、会议文件、邀请函、联络通知记录等),并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报有关领导审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凭公函及审批单安排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一)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接待公函交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办公室根据公务接待标准有关规定,在接待审批单上提出用餐、住宿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审批;

 (三)学院办公室根据院领导审批意见,将用餐、住宿地点等安排通知接待单位经办人;

 (四)接待单位根据办公室安排进行接待,接待结束后在消费清单上签字确认;

 (五)公务接待结束后,由办公室统一与定点的宾馆、饭店及食堂对账结算;

 (六)办公室应建立接待经费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七)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向有关院领导口头报批,办公室按照院领导指示安排接待,接待单位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八)各院系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由院长审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公务接待经费具体使用由承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财务处统一核算、审核把关,在办公业务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全院各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及用餐,不超标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全院公务接待费总额不能超过财政下达的经费控制数。

第二十条 全院各单位接待费报销实行“一函一单一票”制(“函”指公函,“单”指《公务接待审批单》,票指餐饮、住宿发票及底单),公函、审批单及发票等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接待费资金支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将参照执行。



附件1

宾客单位及姓名

单位职务

随行人数

宿

用膳标准(元)、

(人、天)

宿

标准(元)

(人、天)

厅司级

县处级

科级

及以下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

宾馆(招待所)名称

拟住天数

宴请

标准

(元)

陪餐

人数

经办人

签字

     

宴请部门

负责人

意见

     

工作餐

人数

每人

标准(元)

办公室审核意见

                               

                             

                              

接待费控制金额(元)

合计

伙食费

住宿费

宴请

学院分管(挂钩)领导审核意见

       

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意见

       

附件2

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

来访单位

 

来访事由

就餐时间

陪餐人数

申请部门

负责人

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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