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办〔2020〕2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20日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莆田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莆田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湄洲湾职业技术学校、莆田卫生学校、莆田技工学校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宾、港澳台同胞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全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全院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全院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接待范围
第五条 经学院批准,邀请来院参观、交流的外宾及港澳台同胞,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条 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院视察、检查工作,由院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学院办公室安排。
第七条 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重要人士来院考察调研、交流指导,由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需要院领导出面接待的,具体事宜由学院办公室安排。
第八条 其他来院进行专项检查、调研访问、评估验收、合作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邀请的来宾、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或其他教学科研活动的,由承接单位安排。
第九条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三、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和私人会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不准利用各种开会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上级领导来院检查工作时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院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本院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院内餐厅。需到院外接待的,按接待单指定的酒店接待。
(一)原则上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只能接待一次。
(二)根据莆田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学院公务接待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目前执行以下接待标准:主宾为司厅级干部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餐150元;主宾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40元。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来访者因工作需要安排日常工作便餐的,业务部门填写《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附件2),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向办公室领取自助餐《就餐券》,凭《就餐券》到学院教工食堂就餐。自助餐标准:早餐5元,午餐及晚餐15元,不安排酒水。
每月初,教工食堂应及时编制上个月接待情况汇总表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凭《公务接待审批单》、《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和《就餐券》等凭证按规定程序向财务科结算。
(三)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接待中需要领导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可安排多名院领导参加接待,一般接待活动原则上由一名院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避免多头、多次陪餐。由各部门、各院系承担接待的重要客人(副厅级以上及知名专家学者),需要向学院报告,由办公室协调安排院领导参加。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含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四)同城同院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五)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不高于同期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的50%。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六)涉外接待标准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等规定实行。
四、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分工负责,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的院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学院所有公务接待均须提供公函(公函指上级部门检查通知文件、派出单位公函、会议文件、邀请函、联络通知记录等),并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报有关领导审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凭公函及审批单安排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一)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接待公函交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办公室根据公务接待标准有关规定,在接待审批单上提出用餐、住宿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审批;
(三)学院办公室根据院领导审批意见,将用餐、住宿地点等安排通知接待单位经办人;
(四)接待单位根据办公室安排进行接待,接待结束后在消费清单上签字确认;
(五)公务接待结束后,由办公室统一与定点的宾馆、饭店及食堂对账结算;
(六)办公室应建立接待经费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七)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向有关院领导口头报批,办公室按照院领导指示安排接待,接待单位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八)各院系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由院长审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公务接待经费具体使用由承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财务处统一核算、审核把关,在办公业务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全院各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及用餐,不超标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全院公务接待费总额不能超过财政下达的经费控制数。
第二十条 全院各单位接待费报销实行“一函一单一票”制(“函”指公函,“单”指《公务接待审批单》,票指餐饮、住宿发票及底单),公函、审批单及发票等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接待费资金支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将参照执行。
附件1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单
宾客单位及姓名 |
| 单位职务 |
| 随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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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常 食 宿 | 伙 食 | 用膳标准(元)、 (人、天) |
| 住 宿 | 标准(元) (人、天) | 厅司级 | 县处级 | 科级 及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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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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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招待所)名称 |
| 拟住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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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 标准 (元) |
| 陪餐 人数 |
| 经办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宴请部门 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工作餐 人数 |
| 每人 标准(元) |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接待费控制金额(元) | 合计 | 伙食费 | 住宿费 | 宴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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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分管(挂钩)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自助餐《就餐券》领取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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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 |
|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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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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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间 |
| 陪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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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负责人 |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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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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